1、第二十一条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依法委托他人代为照护未成年人的,应当与被委托人、未成年人保持联系,定期了解未成年人学习、生活情况和心理状况,与被委托人共同履行家庭教育责任。
2、他指的是在家庭教育中有两个主体,一个是家庭里的长者,那在我们当今的家庭中主要是父母,另一个是子女。其次是家庭里的长者对子女实施的教育和影响。也就是说,父母占主导地位,是实施教育的人,负有主要责任。
3、培养家国情怀:教育未成年人爱d、爱国、爱人民、爱集体、爱社会主义,树立维护国家统一的观念,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培养家国情怀。(家庭教育促进法内容)。
4、第三十六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可以依法设立非营利性家庭教育服务机构。
5、指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为促进未成年人全面健康成长,对其实施的道德品质、身体素质、生活技能、文化修养、行为习惯等方面的培育、引导和影响。
6、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树立家庭是第一个课堂、家长是第一任老师的责任意识,承担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教育的主体责任,用正确思想、方法和行为教育未成年人养成良好思想、品行和习惯。
7、帮助未成年人树立正确的成才观,引导其培养广泛兴趣爱好、健康审美追求和良好学习习惯,增强科学探索精神、创新意识和能力;
8、遵循家庭教育特点,贯彻科学的家庭教育理念和方法;
9、第十一条 国家鼓励开展家庭教育研究,鼓励高等学校开设家庭教育专业课程,支持师范院校和有条件的高等学校加强家庭教育学科建设,培养家庭教育服务专业人才,开展家庭教育服务人员培训。
10、《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于2022年1月1日起施行,家庭教育促进法是我国首部家庭教育立法,家庭教育促进法的实施,是大力弘扬中华民族家庭美德的法治体现,也是促进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和全面发展的法治保障。
11、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依法委托他人代为照护未成年人,有关单位发现被委托人不依法履行家庭教育责任的,适用前款规定。
12、第十九条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与中小学校、幼儿园、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社区密切配合,积极参加其提供的公益性家庭教育指导和实践活动,共同促进未成年人健康成长。
13、平等交流,予以尊重、理解和鼓励;相互促进,父母与子女共同成长;其他有益于未成年人全面发展、健康成长的方式方法。
14、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发挥在家庭教育工作中的主导作用,建立健全部门联动机制,协调解决家庭教育发展重大问题,督促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家庭教育发展相关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指导辖区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家庭教育指导服务机构开展家庭教育有关活动。
15、换位思考就是与孩子的角色对换,把孩子当自己,把自己当成孩子;站在孩子的角度看待事情、思考问题,体会孩子的感受与难处,这样就可以避免自己产生错误的直觉和判断力,从而影响到当前所发生的事情。做父母的要学会换位思维,换位做事,换位做人。
16、第四十三条 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应当开展家庭教育公益宣传,普及家庭教育理念和知识,为家庭教育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17、教师应始终意识到,并非每一个全心全意的教育行动,都能稳稳俘获好评。城市学校家长群体多元的价值取向,需要在学情调研的基础上,去尊重家庭需求差异的基础上,因材施教,量体裁衣。
18、作为未成年人的家长应当树立正确的家庭教育理念,自觉学习家庭教育知识,担起家庭教育的主体职责。只有先做好家长,才能做好家庭教育。我们都应该依法教育子女,从我做起,从身边事做起,严格依法履行自己的监护人责任,争做榜样模范家长,做合格的守法公民。
19、驯化播种植物的农业、驯服圈养动物的畜牧业和渔业、采矿加工制成生产劳动与生活辅助用具的工业、辅助人类战胜疾病的医药业、辅助孩子们学习成长的文化教育......主动劳动创造已经成为人类与其它自然生命区别开来的根本标志。通过主动劳动创造,人类在自然“生态食物链”基础之上搭建起了相对自主可控的生产劳动分工协作体系。但是,人类后天形成的文明综合生存方式并不具备生理遗传特质,每个人类的孩子出生之后都必须从零起步模仿学习综合文明生存技能。
20、第二条本法所称家庭教育,是指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为促进未成年人全面健康成长,对其实施的道德品质、身体素质、生活技能、文化修养、行为习惯等方面的培育、引导和影响。
21、指家长教育孩子对家庭成员和同辈伙伴要团结友爱、互相帮助。它有助于儿童保持人际间的良好关系,正确处理相互间的矛盾和冲突。其主要内容有:
22、家庭教育促进法所称家庭教育,是指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为促进未成年人全面健康成长,对其实施的道德品质、身体素质、生活技能、文化修养、行为习惯等方面的培育、引导和影响。
23、第三十九条 中小学校、幼儿园应当将家庭教育指导服务纳入工作计划,作为教师业务培训的内容。
24、教育、民政、卫生健康、市场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对家庭教育服务机构及从业人员进行指导和监督。
25、第十二条国家鼓励和支持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为家庭教育事业进行捐赠或者提供志愿服务,对符合条件的,依法给予税收优惠。
26、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树立正确的家庭教育理念,自觉学习
27、第一条 为了发扬中华民族重视家庭教育的优良传统,引导全社会注重家庭、家教、家风,增进家庭幸福与社会和谐,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制定本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