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法令者,所以抑暴扶弱,欲其难犯而易避也。――班固(汉)《汉书·刑法志》
2、法律研究的目的是一种预测,即对公共权力通过法院的工具性的活动产生影响的预测。——(美)霍姆斯《普通法》
3、法者,所以禁民为非而使其迁善远罪也。——欧阳修《剑州司理参军董寿可大理寺丞制》
4、人们在思想中总是重勇敢而轻怯懦,重活泼而轻矜慎,重武力而轻谋略。军队总是轻视元老院而敬重军官。他们不重视立法机关的命令,因为他们认为立法机关是一些懦夫组成的,因此不配指挥他们。所以如果军队完全从属于立法机关,那么政府便将立即变成军事性的了。如果不变成军事性的话,那一定是由于某些特殊的情况。例如军队经常是分散的;或是分成许多军团,各军团属于不同的个别省分;或是各主要城市形势险要,便于防守,而无需军队。
5、在民主的国家里,法律就是国王;在专制的国家里,国王就是法律。——马克思(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名言)。
6、如果立法权不是逐年议定国家的税收,而是一次地作成永久性的决定,立法权便将有丧失自由的危险;因为如果这样则行政权便将不再依赖立法权了;又行政权既取得这种永久性的权利,则这个权力到底是它所固有的,或是他人授与的,对它就无关紧要了。如果立法权不是逐年议定,而交付给行政权以统率陆海军兵力的权限,乃是一次做出永久性的决定的话,结果也是相同。
7、因此,在孟氏笔下,自然法和人为法便构成了一种一般与特殊的关系,自然法是一般法,所有抽取了社会属性之后支配人的行为的法则是自然法,这对于所有人而言都在遵守(不是都要遵守,是描述性的)的法则,而人为法则却是具有社会属性的民族之间和人之间在遵守的法则。因此,孟德斯鸠人为,为一个民族特别安排的符合这个民族秉性的政体,是最符合自然的政体;而为这一民族制定的法律,也应该只适用于该民族。(60)这也是后文要探讨的,某一社会的环境因素(物质的和精神的)如何形塑这一社会中法的独特面向。
8、关于法,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的解释是:“法,从广义上讲,指的是事物的必然规律。从这个意义上讲任何事物都有自己的法,包括上帝、物质世界、超人的智慧、动物,以及人类,无一例外。”他反驳“没有目的的必然性创造了世间的所有事物”“这个说法多么荒唐”,进而指出:“各种事物相互之间的关系,就是我们现在所说的法”,“世界缺少规律就不可能存在。”“在法律还没有出现之前,就已经有了一些对和错的区别。”
9、孟德斯鸠的创新之处。在格劳秀斯那里,征用权的行使依据是公法:“公法高于私法,因为这是共同体对其成员的法权,以及基于共同利益而产生的对其成员的财产的法权”。如果我们看《论法的精神》第二十六章第十五节的论述,我们就会发现,虽然没有指名道姓,但是孟德斯鸠针对的就是这个格劳秀斯传统。在孟德斯鸠看来,公家征用公民财产时,不应当依据政治法(格劳秀斯的公法),而应该依据民法,因为这时候,“公家就是以私人的资格和私人办交涉而已”。孟德斯鸠已经意识到格劳秀斯创造的这个概念的危险,为了防止公权对私权可能造成的侵害,孟德斯鸠颠倒了格劳秀斯传统,提出应该用民法来调整征收权,把国家当成和公民平等的一个主体,所以他才说,“在民法慈母般的眼里,每一个个人就是整个国家”。但是孟德斯鸠并不认为自己所说的是什么新鲜东西,他指出,这种用民法调整征收权的做法实际上是日耳曼人的一项古老的习俗,只是——暗示由于受罗马法影响——今天被我们遗忘了:“他们(古代日耳曼人)当时的裁决是依据民法;而我们今天的裁决却是依据政治法”。
10、丹尼尔·汉南:为什么盎格鲁圈的势力正在衰落?
11、私人公民及其财产,在这个意义上讲,不应当成为由政府支配的手段,这一点乃是法治的实质意义所在。(英国)哈耶克《自由秩序原理》(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名言)。
12、制定法律法令,就是为了不让强者做什么事都横行霸道。(古罗马)奥维德《变形记》
13、法律必须依靠某种外部手段来使其机器运转,因为法律规则是不会自动执行的。――庞德(美)《通过法律的社会控制法律的任务》
14、遵纪是做人的高尚情操,守法是做人的道德底线。
15、孟德斯鸠认为,法具有不变之秉性,但人类却经常破坏法这种秉性,或者会不遵守初元法则。因为“人陷于无知、犯错误”,或因感情萌生欲念而破坏最初的法则,但这仍能因为宗教法规、道德规范或者立法者创设人类的政治法和民事法来让他们记得人类最初的法则。(49)当然,孟氏还认为,因为人类对初元法则的违反和破坏,使得法的存在更多地是表现为它与它所规定的事物秩序之间的关系,而这种关系延续了法的不变秉性,就是所谓的“法精神”。
16、人类法律,事物有规律,这是不容忽视的。——爱献生
17、法律存在于另一个世界,但它自认为它是整个世界。
18、编者按: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12月28日在北京闭幕,会议决定将民法典草案提请2020年召开的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审议,而学界围绕民法典的讨论还在继续。本文转载自赫拉克勒斯工作坊公众号(Areopagitica),感谢授权推送。
19、这是英格兰政府优于大多数古代共和国的地方;后者的弊病是,人民同时是法官又是控告者。
20、当然,孟德斯鸠对自然法和人为法的论述同样延续了古希腊以降自然(physis)与人为(nomos)两分的传统,“立法者是人,是人就会犯错”。(64)在古希腊时代,法/习俗(nomos)本质上具有相对性和易变性,而自然(physis)却有固定性和不可触犯性。(65)虽然,最初希罗多德讨论两者区别时,nomos有褒义的色彩,“每个民族都深信,他们自己的习俗比其他民族的习俗要好得多”,(66)但智术师们将nomos的贬义给夸大了,因为有了不同的nomos,那么比较之中必然会有所臧否,而这种臧否必然会否定某一立法者,而臧否的标准则需要从physis中寻找,即自然中存在的自然法。(67)
21、更让人欣喜的是,“电子邮箱地址”和“行踪信息”也都被纳入个人信息范围。
22、法律研究的目的是一种预测,即对公共权力通过法院的工具性的活动产生影响的预测。——(美)霍姆斯《普通法》
23、正义是给予每个人他应得的部分的这种坚定而恒久的愿望。(古罗马)查士丁尼《法学总论》
24、当然,他们的关注并不完全是理论上的,因为在争论时期,法国由君主路易十五统治。在路易十五统治期间,其专制君主制的力量体现在镇压詹森教派和高卢主义信徒的反对上。
25、政治自由绝不意味着可以随心所欲。在一个国家里,即在一个有法可依的社会里,自由仅仅是做他应该想要做的事和不被强迫做他不应该要去做的事。
26、我肯定地认为,意大利各共和国的纯粹世袭的贵族政治,并不完全与亚洲的专制主义相同。在这些共和国中,官吏数目众多,有时候就使政治宽和些;所有的贵族也不老是同意相同的计划;而且在那里,因设有各种机关,宽严可以相济。因此,在威尼斯立法权属于大议会,行政权属于常务会,司法权属于四十人会。但是,缺点在于:这些不同机关都是由同一阶层的官吏组成的,这几乎就形成一个同一的权力。
27、我们像鹰一样,生来就是自由的,但是为了生存,我们不得不为自己编织一个笼子,然后把自己关在里面。——博莱索
28、一个人的死亡,最终引发国务院出台了新的《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废止了《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
29、我们应该牢记,什么是不受约束,什么是自由。自由是做法律所许可的一切事情的权利;倘若一个公民可以做法律所禁止的事情,那就没有自由可言了,因为,其他人同样也有这个权利。p.184
30、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自1748年10月出版后立即在各地产生了广泛的影响。该书直至1755年孟德斯鸠去世,至少以22个版本面世。爱尔维修曾致信孟德斯鸠,称“它是世界上最鸿篇,最美丽的著作。”(1)在英国,霍勒斯沃波尔描述它是“有史以来最好的一本著作。”(2)虽然在法国及其它国家和地区,《论法的精神》都享有盛誉,但是依然遭受了来自天主教教徒的大量批评,并陷入一场持续到他去世前的争论之中。孟德斯鸠先后遭受了多利弗教士、路易·德·博尔奈学者等多位宗教人士的攻击,该书在罗马甚至被教廷审书局所审查是否要被列为禁书。教廷对《论法的精神》一书也提出了诸多批评。究其原因,不外乎怀疑孟德斯鸠认为天主教(3)不适用于当时君主制的法国,挑战天主教的控制权威以及其学说不利于天主教的传播与扩张。
31、在《论法的精神》第十二章第四节中孟德斯鸠写道“应该敬重上帝,但绝不应该为上帝复仇。”(10)这无疑让民众放弃为上帝复仇的“权利”,从而损害了天主教的权威。
32、法者,天下之仪也。所以决疑而明是非也,百姓所县命也。——(战国)管子
33、 13 荣誉渗透了该政体的各类观念与思维方式,连原则都受其指引。
34、孟德斯鸠区分了法与法的精神,认为“法的精神存在于法与各种事物可能发生的关系之中”。(70)而对于某一个民族来说,因为“受气候、宗教、法律、施政的准则、传统、习俗、仪礼等多种因素的支配”,会形成一种“一般精神”,“在不违背政体的限度内,立法者要尊重这种民族精神,当我们自由依照自然秉性行事时,做得最好”。(71)
35、较之专制政体,君主政体有一大优点。君主政体中的君主之下,有若干等级与政制休戚与共,这是政体的性质使然,所以,国家较为稳定,政体较为巩固,主政者人身较为安全。p.72
36、 无论何人,如为他人制定法律,应将同一法律应用于自己身上。——阿奎那
37、一个公民的政治自由是一种人人产生自安全感的平安状态。为了享有这种自由,就必须要有一个谁也不必惧怕谁的政府。(法国)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
38、所谓人的法律,我是指生活的一种方策,使生命与国家皆得安全。——(荷)斯宾诺莎
39、法律就像旅行一样,必须为明天做准备。它必须具备成长的原则。——著名大法官卡多左
40、这,仅仅是新中国成立70年来,中国不断向前的法治进程中,一个缩影。
41、作者:马剑银,法学博士,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讲师。本文获得北京师范大学“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资助,特此感谢。
42、 官不私亲,法不遗爱,上下无事,唯法所在。
43、我们活着只为的是去发现美。其他一切都是等待的种种形式。
44、如果立法机关长期不集会,自由便不再存在,因为下列一事之一必将发生,一个是,不再有立法机关的决议,以致国家陷于无政府状态;另一个是,这些决议将由行政机关来做,而行政权将要变成专制的。
45、若是没有公众舆论的支持,法律是丝毫没有力量的。——(美国)菲力普斯
46、“孟德斯鸠”这个名字的原意,来自拉丁语和法兰克语,意为“一座贫瘠的山”。公元18世纪,在法国赏地流行时期,女王为褒奖孟氏祖辈在宫廷总管位置上的尽忠职守,将波尔多地区的孟德斯鸠赏给了孟氏,然而,正是这座贫瘠的山蕴含了孟德斯鸠的法治富矿,结出了丰硕的法治硕果。
47、政治法让人获得自由,市民法让人获得财产。如前所述,政治法乃调整社会统治权力,因此,应由市民法调整的,就不应由政治法调整。让个人利益服从公共利益之观点,是不符合逻辑之谬论;只有在关乎城邦权力即公民自由时,个人利益才应服从公共利益,而关乎财产问题,不应如此,盖公共利益就在于永远保障市民法赋予人们所拥有的财产。
48、延伸阅读: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主要译本比较——以法律出版社钟书峰译本和商务印书馆严复译本、张雁深译本、许明龙译本为例
49、罗马教廷对孟德斯鸠在《论法的精神》第一章第二节中引用普鲁塔克的名言“法是一切人和神的主宰”十分不满,认为这句话主张法凌驾于上帝之上,因此直接挑战了天主教的绝对控制权。
50、在政治宽和的国家,爱国、知耻、畏惧责难,都是约束的力量,能够防止许多犯罪。(法国)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
51、法律对不够处罚条件的对象是无能为力的。英国历史学家 托·富勒
52、一个独立的政治社会,可以分为两个部分,一部分是由作为主权者或最高统治者的社会成员构成的。另一部分,是由作为臣民的社会成员构成的。一个社会中的作为主权者的成员,不可能永久地保持自己的地位。因为,总会存在一些社会成员,他们有能力争取到主权力。在绝大多数的真实社会中,主权力是被单独一名社会成员所拥有的,或者是被一些社会成员所分享的。(英国)奥斯丁《法理学的范围》
53、最近,随着《民法典》草案的公布,孟德斯鸠那句已经被民法学者引用过无数次的名言又频频亮相:“在民法慈母般的眼里,每一个个人就是整个国家”。不过,在引用这句话的人当中,有多少人知道它的真实含义,是很值得怀疑的。看到还有学者质疑这句话的真实性,才发现原来很多人连这句话的具体出处都不甚了然,遑论其含义。
54、行政权应该掌握在国王手中,因为政府的这一部门几乎时时需要急速的行动,所以由一个人管理比由几个人管理好些;反之,属于立法权力的事项由许多人处理则比由一个人处理要好些。
55、没有哪个社会可以制定一部永远适用的宪法,甚至一条永远适用的法律。(美国)杰斐逊《杰斐逊文选》
56、不过,一种世袭的权力很容易被用来追求私利而忘记平民的利益,所以在人们最想贬损这一权力的事项上,例如关于征收跟钱的法案之类,这个世袭权力在立法上应该只有反对权,而不应该有创制权。
57、在一个真正的法治国家里,是不允许有特权存在的。因为维持个人的特殊地位,无论如何,总是意味着不平等。(中国)龚祥瑞《比较宪法与行政法》
58、 法大行,则是为公是,非为公非。——刘禹锡
59、在一个人民的国家中还要有一种推动的枢纽,这就是美德。
60、公正的法律限制不了好的自由,因为好人不会去做法律不允许的事情。——弗劳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