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主持人:是的。回头我把这个文章全文发给您看看。今天的时间也不早了,我们今天的访谈就到此结束。再次感谢您宝贵的时间。(人固有一死谁说的)。
2、太上,不辱先,其次不辱身,其次不辱理色,其次不辱辞令,其次诎体受辱,其次易服受辱,其次关木索、被箠楚受辱,其次剔毛发、婴金铁受辱,其次毁肌肤、断肢体受辱,最下腐刑极矣!传曰“刑不上大夫”。此言士节不可不勉厉也。(人固有一死谁说的)。
3、这篇文章是司马迁文学艺术素养的自然流露,充分体现了司马迁散文的特色。全文融议论、抒情、叙事于一体,文情并茂。叙事简括,都为议论铺垫,议论之中感情自现。富于抒情性的语言,将作者内心久积的痛苦与怨愤表现得淋漓尽致,如火山爆发,如江涛滚滚。
4、人固然都有一死,但有的人死得比泰山还重,有的人却比鸿毛还轻,这是因为他们生存所依靠的东西不同啊!
5、突然想到关于自杀的事情。有些人可能会觉得那些自杀的人,比如哪个自杀的家庭主妇,哪个自杀的未成年中学生,他们都承担着某个家庭角色、某个社会角色,所以他们的自杀是不负责任的行为。
6、昨日黄土陇头埋白骨,今宵红绡帐底卧鸳鸯。
7、一位年轻的艺人,以少年维特式的方式离去了。留下一群围观的所谓“吃瓜群众”,大谈SM,被批评“不尊重生命”。
8、没有一个人,没有一个孩子应该在问到死亡这个问题的时候被告诉:”你离那个还远着呢,到时候再说。“
9、人固有一死,或重于泰山,或轻于鸿毛,用之所趋异也。
10、我认真地活着,只是对某些事没有办法热衷。基调总归是沧桑惆怅——“荣华与歌笑,万里尽成空。山从人面起,云傍马头生。日落江湖白,潮来天地青。无论去与往,俱是一飘蓬。”
11、还有,不管传言多么像真的,记住它只是传言,别信得要死要活,还不许人家不信。
12、司马迁:是的。他虽然花了很多精力找仙丹访仙人,但是他基本还是清醒的。他自己知道虽然自己混一宇内,做到了前无古人的伟业,但是还是免不了一死。所以他还是修建了庞大的王陵。这体现了他作为一个政治家的合格之处。
13、一个人最重要的是不污辱祖先,其次是自身不受侮辱,再次是不因别人的脸色而受辱,再次是不因别人的言语而受辱,再次是被捆绑在地而受辱,再次是穿上囚服受辱,再次是戴上脚镣手铐、被杖击鞭笞而受辱。
14、所以,士子看见画地为牢而决不进入,面对削木而成的假狱吏也决不同他对答,这是由于早有主意,事先就态度鲜明。现在我的手脚交叉,被木枷锁住、绳索捆绑,皮肉暴露在外,受着棍打和鞭笞,关在牢狱之中。
15、 即便争取社内晋升、考虑转职新岗位,我们也需要强烈清醒,因为想法而活,而不是因为活法去想。
16、妈妈说,你说的全中,全是她的困惑。她的作文和政治主观题都是揣测老师打分标准在写。然后可能理解老师意思有偏差,得分就飘忽不定的。
17、司马迁:我对这个事情很担忧,这个叫释迦摩尼的学说在中国没有流行吧?
18、实践有,没有理论,靠自己摸索,突破就很难。没有作文的基本知识,对于作文到底是要干什么,不清楚。但是聪明,很多时候,能做出仿佛像样的东西。
19、 想着想着,你就不知不觉挤上了电车。
20、司马迁:是的。整理的过程很艰难,既要尽量准确,也不能遗漏。上古传下来的信息,一点一滴都是宝贵的财富。所以有些传说我还是整理后放进去了,至少要给后人一个参考。
21、关于《报任安书》的创作时间,近代学者王国维、郑鹤声等人认为作于汉武帝太始四年(前93年)十一月,司马迁五十三岁。
22、区别全在“重”一个字上。“重”在这里,是做“看重”讲。我们说“安土重迁”,是“留恋故乡,不愿轻易迁居异地”的意思,就是因为对迁居这件事情很看重,才不愿轻易的去做。
23、PS:每当心理状态波动起伏超过我的正常水平,就默默背诵一下《红楼梦》里的《好了歌注》,立刻清明澄澈。
24、作者在信中以激愤的心情,陈述了自己的不幸遭遇,抒发了为著作《史记》而不得不含垢忍辱苟且偷生的痛苦心情。
25、司马迁:你不但记性好,还什么都瞒不了你。是的程婴后来也自杀了。他们俩在谋划的事情,跟我记录的一样。但是这段对话是我加进去的。
26、在这种时候,看见狱吏就叩头触地,看见牢卒就恐惧喘息。这是为什么呢?是狱吏的威风和禁约所造成的。事情已经到了这种地步,再谈什么不受污辱,那就是人们常说的厚脸皮了,有什么值得尊贵的呢?
27、现在的孩子们,摸过几次字典?字义词义不知道,怎么做“理解”?不查字典,靠干想,几百年才能想明白这些字词的意思?
28、人固然都有一死,但有的人死得比泰山还重,有的人却比鸿毛还轻,这是因为他们生存所依靠的东西不同啊!
29、这就叫傻得突破了底线。评论者的精力是有限的,应该把主要工夫用在挽(chao)救(xiao)这些人身上。
30、 当然每个人有自己的活法,即便找到一个标准把每个人到目前为止活成啥样都附上分数的话,那个人还是须对自己活过的人生和即将活下去的人生负责。
31、 关于死亡,司马迁的《报任少卿书》曾写道,“人固有一死,或重于泰山,或轻于鸿毛,用之所趋异也。太上不辱先,其次不辱身,其次不辱理色,其次不辱辞令,其次诎(屈)体受辱;其次易服受辱,其次关木索,被菙楚受辱,其次剔毛发,婴金铁受辱,其次毁肌肤,断肢体受辱,最下腐刑极矣。”